標案案號:LP5-103031,訂約機關名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契約洽詢電話:台灣銀行採購部,分類:印表機耗材,組別:SAMSUNG原廠原裝印表機耗材 ,契約起始日期:104/06/25,契約終止日期:105/04/30 標案說明:1.本契約期間自簽約日(即104年6月25日)起至105年4月30日止或至總訂購金額達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1,937,000,000元)為止,以先到者為準。另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適用機關利用時,亦視同契約有效期已屆滿。2.各適用機關每次訂購金額至少達新臺幣5,000元為原則(但隨機器訂購者不在此限)。訂購金額低於新臺幣5,000元者,其運送費用由訂購機關核實支付。3.「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應依契約條款第六、(三)條規定辦理,每筆訂單『單一規格項目』訂購數量不得超過該契約品項之可訂購數量」。4.本案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前,請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5.若產品製造地在二以上地區者,由原廠決定供應來源地區。6.本案契約條款已訂有產品降價、促銷機制之規定,契約期間立約商利用該機制辦理促銷活動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者,應事前以書面向本採購部提出,由本採購部辦理公告,請廠商注意遵守並配合辦理,切勿以違反法令或不符契約規定之方式獲取機關訂單。7.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12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200463510號函之通知,自103年1月1日起,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時,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登載至少一組查價紀錄,該查價紀錄並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8.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應確實依契約條款第七條規定辦理驗收事宜;如對器材及履約文件有任何疑義或器材使用不順暢情形時,立約商應依約負責改正。倘立約商有涉及違約情事時,請將該商違約事實及所適用之契約條款函知本部。9.立約商注意事項:臺灣銀行採購部於契約期間依契約條款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產品價格訪查,如有高於該廠牌市場價格之情形,已逕洽製造廠辦理降價或說明;另立約商供應之產品倘有暫停接受訂購之情形,得依契約條款第六、(四)條規定辦理。
各項產品是否取得環保標章或節能標章等資訊,請利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生活資訊網』網站查詢,下訂前並請先洽立約商確認。